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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62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民初62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上三村。

经营者:陈朋,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下称福达公司)与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下称豪家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被告豪家五金店经营者陈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690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达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已超过10亿片,国内销量一直保持第一。

1997年7月21日公司即在第16类商品上获取第105690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

后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豪家五金店辩称,福达公司起诉豪家五金店主体错误,福达公司是在东兴五金城购买的涉案产品,豪家五金店没有公章,福达公司提供的收据上的公章来源不明,且一张收据上加盖三个公章不符合使用习惯。

福达公司取证冒取得的名片也不是豪家五金店的,是东兴五金城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2018)鲁莱芜钢都证民字第2801号公证书,证明第1056900号“ ”商标注册及续展情况;

2.(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77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豪家五金店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3.增值税发票一张,证明福达公司维权支出。

被告质证认为与其无关。

被告豪家五金店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豪家五金店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达公司于1997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5690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至2007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018年11月9日,莱芜市莱城区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为杰依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1月15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李某与公证人员杨某和杨为杰一同来到位于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对过的东兴五金机电。

公证人员对该门店门头拍摄照片一张,随后进入该门店,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场进民的监督下,杨为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啄木鸟美工刀片一盒十小盒(拿出一小盒做鉴定,其余封存),现场取得由该门店出具的加盖“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章的收款收据一张,名片一张。

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杨某和杨为杰回到公证处之后,对所购物品拍照封存。

2019年3月20日,该公证处制作并出具了(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7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的收款收据上加盖了两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印章,一枚“临沂临港东兴五金机电城”印章。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提供的正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与产品上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被告豪家五金店系成立于2013年5月14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五金工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原告福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05690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处于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77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收款收据、名片及封存实物,能够认定该公证封存的“啄木鸟刀片”系门头为“东兴五金机电”的店铺销售。

经比对,公证封存物品标识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经当庭拆封、比对,东兴五金机电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了与第1056900号“ ”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该店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该店铺向消费者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同时加盖了被告豪家五金店公章和“临沂临港东兴五金机电城”印章,豪家五金店主张收据上加盖的其公章来源不明,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亦不能对收据上加盖其公章的事实及其与涉案店铺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故其应承担本案销售商的侵权责任。

福达公司请求豪家五金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福达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福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非法利益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

对福达公司请求的超出部分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豪家五金店侵犯了福达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刀片的行为;

二、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豪家五金店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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