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127号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B-1641。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朱浩,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住江苏省睢宁县/div>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朱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朱浩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朱浩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