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19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中兴新城**商业楼社会信用代码:×××Y7M。
法定代表人:孙洪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华,泗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孙洪峰,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泗水县泗河办中兴新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华,泗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孙洪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