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4520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秀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雄州南路**金沪坊****(沪江商贸城)。
经营者:周秀扬。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秀扬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