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昌昊饼业食品厂,住,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鹿楼镇姬庄村/div>负责人:陈兴民,厂长。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昌昊饼业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徐州昌昊饼业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因徐州昌昊饼业食品厂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委托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到江苏省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财产。
江苏省沛县鹿楼镇姬庄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徐州昌昊饼业食品厂因经营不善已于2019年倒闭。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徐州昌昊饼业食品厂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