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16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诉讼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铭,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客上食品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四灶村胜山塘西路**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92H946Y。
经营者:徐雪波,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胜山客上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