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09号原告:高阿妹,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韦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胜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霞,执行董事。
原告高阿妹与被告上海乐胜刷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2021年2月5日,原告高阿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高阿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阿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阿妹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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