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磁涧鑫鑫百货。
住所地:新安县。
经营者:郑材,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磁涧鑫鑫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