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421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南站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哲干。
被告:徐军升,曾用名徐军生,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徐军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