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1097号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阳才电子商务商行,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div>经营者:黄晓阳,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阳才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