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27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郝传祥、狄桂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227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郝传祥、狄桂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郝传祥;狄桂美;郝小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27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传祥,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狄桂美,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郝小燕,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传祥、狄桂美、郝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