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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秋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204刑初14号
案件名称朱秋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秋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204刑初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秋云,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20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沛,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一部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秋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善卿、检察官助理冷若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秋云及其辩护人张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朱秋云(微信号:×××)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孙岩(另案处理,微信号:×××、sy00867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使用微信向孙岩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并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品牌包括IWC万国、CARTIER卡地亚、DW、浪琴、劳力士等品牌。

经鉴定,朱秋云所销售的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朱秋云进购并售出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金额为人民币21133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9月10日朱秋云被民警抓获归案。

朱秋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秋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秋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朱秋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秋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朱秋云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主观恶性极小,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到案后思想和供词稳定,建议依照认罪认罚具结书做出适用缓刑判决。

经审理查明事实除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外,被告人朱秋云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人孙岩、马某、杨某、武某、肖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秋云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手表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秋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秋云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朱秋云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秋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秋云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0元及作案工具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赃物手表,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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