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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张强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29311号
案件名称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张强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张强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29311号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住所地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6312。

代表人:路易斯·洛凯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娟娟,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强仪,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林,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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