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499号原告: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之**(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蔡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三姐茶饮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105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何志君。
原告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三姐茶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