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5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鼎太日化专营店,住所地孟州市谷旦镇米庄村环宇新区18号经营者:丁毅。
被告:孟州市洁美净洗涤用品加工厂,住所地孟州市城伯镇西姚村。
经营者:李方朝。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鼎太日化专营店、孟州市洁美净洗涤用品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