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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雷米马丹公司与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张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194号
案件名称埃·雷米马丹公司与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张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张倩;海州区朝阳社区翟小丽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94号 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E.REMYMARTIN&CO),所在地址:法兰西共和国科尼亚克葡萄酒协会街**。

法定代表人:斯蒂芬妮·莱杰-埃图尔诺(SetphanieLEGER-ETOURNEAU),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

法定代表人:赵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宗田,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倩,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海州区朝阳社区翟小丽食品店(经营者翟高丽),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银城公寓**。

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E.REMYMARTIN&CO)(以下简称埃·雷米马丹公司)与被告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斯蒂隆公司)、张倩、海州区朝阳社区翟小丽食品店(以下简称翟小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以与凯斯蒂隆公司、翟小丽食品店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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