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1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碧缇芙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社区万达广场**。
经营者徐晓凤。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庄河市碧缇芙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