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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桐琴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415号
案件名称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桐琴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武义县桐琴如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415号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桐琴如海超市,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新兴东路**/div> 经营者:朱宣星。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桐琴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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