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551号原告:敏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火炭桂地街**华丽工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敏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吉,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博蕊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丰华南路东侧**地块iv>法定代表人:严俊芳。
被告:广州市黄石家私大广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址:白云区机场路1728号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家私大广场)。
法定代表人:潘妙芬。
原告敏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博蕊斯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黄石家私大广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敏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