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547号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364136。
法定代表人:刘会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春旺,北京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山推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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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济宁市科苑小区**楼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47291836。
法定代表人:王营琦。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山推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