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416号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如海盛新副食百货经营部,住,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螺山路**/div> 经营者:徐丰才。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如海盛新副食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