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60号之一被执行人:胡华伟,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舒金鹏,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华伟、刘勇、舒金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苏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胡华伟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0元;
刘勇罚金3万元;
舒金鹏罚金2万元。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华伟、刘勇、舒金鹏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冻结、扣划2019年9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冻结胡华伟、刘勇、舒金鹏的银行等账户共24个,从中扣划刘勇的存款2462.91元,舒金鹏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万元,本院均已上缴国库。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网络查询,胡华伟、刘勇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胡华伟名下拥有注册日期为2001年1月5日的桑塔纳牌车辆一部,因注册时间较久,本院不再采取查封、处置等执行措施。
四、在线调查为尽快查找到被执行人胡华伟、刘勇,本院查阅了该案的电子审判卷和侦查卷,在刘勇的拘留通知书中查到被拘留人刘勇的亲属刘娜留存的联系方式。
2020年2月11日上午11时15分,承办人与刘娜在线联系,告知本院正在执行刘勇的罚金刑,对履行财产刑的重要性和意义进行了法律释明,敦促履行财产刑,刘娜答应让刘勇尽快与本院取得联系。
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胡华伟的联系方式,其下落未明。
五、查电子卷财产信息经查阅电子卷,对司法机关扣押物品等材料进行了搜索,未发现胡华伟、刘勇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查关联案件经搜索,胡华伟、刘勇作为被告人的案件有两件,未发现两人具有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七、限制消费2020年2月7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华伟、刘勇的其他财产线索,其两人均已被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华伟、刘勇、舒金鹏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胡华伟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刘勇、舒金鹏的财产刑为罚金,均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胡华伟的财产刑未履行;
刘勇已执行财产刑2462.91元,尚有27537.09元未履行;
舒金鹏的财产刑2万元全部缴纳,本院以执行完毕结案。
对执行人胡华伟、刘勇未履行的财产刑,本院将依法予以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胡华伟、刘勇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中胡华伟、刘勇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7)苏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胡华伟、刘勇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