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22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区达兴百货商行(经营者徐晓杉),经营场所徐州市美的翰城**。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云龙区达兴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