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413号 原告:吕明强,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午塘手工布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女埠街道午塘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童弋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明强为与被告兰溪市午塘手工布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吕明强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吕明强负担, 本院准予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