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办事处庙张南院17号楼1楼东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葛旭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