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13857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170255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姚文丽,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原明,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原明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