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5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滨,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高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彭泽县,现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高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二、驳回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高军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为: 1、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军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申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高军所有的位于彭泽县龙城大道银海鑫都小区2栋2单元601室房地产,本院已于2019年8月26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暂无法处置。
5、现查明:2018年3月19日,被执行人高军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送限制消费令。
尚未执行到位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不宜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