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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23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凯,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徐凯手机维修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市场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3。

经营者:徐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徐凯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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