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1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苗早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经营者:谢晓亮,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苗早百货商行(以下简称苗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知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苗早商行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被执行人苗早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法裁定直接执行其经营者谢晓亮的个人财产。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苗早商行及其经营者谢晓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者均未报告财产。
三、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苗早商行及其经营者谢晓亮名下财产。
谢晓亮在交通银行的账户被冻结存款200.27元;
谢晓亮在广发银行的账户被冻结存款1.36元。
冻结期限均到2022年1月18日止。
二者均无其他财产信息。
四、经本院委托湖南省衡东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谢晓亮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备案信息。
五、本院已向谢晓亮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与被执行人苗早商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苗早商行及其经营者谢晓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苗早百货商行及其经营者谢晓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