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艺多鞋厂,住所地,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华安镇秦荣存崇新庵**iv>经营者:周永锋。
被执行人:周永锋,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艺多鞋厂、周永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