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21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凯,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乐,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钰媛 书记员王伟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