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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高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21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高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高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21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凯,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乐,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钰媛 书记员王伟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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