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6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优美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胡集镇镇艺路。
经营者:芦楠,店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优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