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6507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青阳金青馒头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南环路101-3号。
经营者:姚文倩,女,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青阳金青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