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028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399号义乌购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通净日化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友谊路南侧。
经营者:赵曼,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通净日化用品商行(经营者:赵曼)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以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