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9353号 原告:杨笑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静静,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杨笑子与被告黄静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杨笑子于2020年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笑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笑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笑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