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9执735号之二被执行人:郭建祥。
本院在执行郭建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金一案中,郭建祥应缴纳罚金100000元,郭建祥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郭建祥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划拨6713.35元),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