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22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市日新玉龙五金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经营者:肖玉龙,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日新玉龙五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为市日新玉龙五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市日新玉龙五金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