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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福、龙谨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1刑初56号
案件名称吴昌福、龙谨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昌福;龙谨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1刑初5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昌福,男,1969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石狮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谨林,男,1983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西省吉安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六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国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起,被告人吴昌福在石狮市鞋城工业区其经营的上善佳品辅料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菲拉格慕”、“LV”、“古驰”及“爱马仕”4种注册商标的皮带头,并提供厂房、设备等将组装、打磨毛边的工序承包给被告人龙谨林,由被告人龙谨林自行组织工人负责前述工序。

期间,被告人吴昌福以人民币1.25元-2.05元不等的单价向他人出售前述4种皮带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44元。

2019年4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上善佳品辅料厂查获9402个假冒“菲拉格慕”皮带头、4020个假冒“LV”皮带头、7050个假冒“古驰”皮带头及5712个假冒“爱马仕”皮带头。

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6719.8元。

被告人龙谨林、吴昌福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昌福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44元,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5000元、2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郭某、罗某、洪某、黄某1、张某1、张某2、周某、黄某2、王某、林某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据,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辨认笔录,营业执照,鉴定证明,公证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昌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判处被告人龙谨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皮带头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671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昌福能退出违法所得及主动预缴罚金,被告人龙谨林能主动预缴罚金,均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的悔罪表现,结合其各自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吴昌福、龙谨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昌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二、被告人龙谨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三、被告人吴昌福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四十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赃物9402个假冒“菲拉格慕”皮带头、4020个假冒“LV”皮带头、7050个假冒“古驰”皮带头及5712个假冒“爱马仕”皮带头,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程耕轮 审判员  王顺玲 审判员  林少如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亮 速录员  蔡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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