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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顺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6391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顺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顺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2民初6391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顺东,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宁顺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林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顺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80000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取得第12212099、1509243、1283610、18053880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09243、1283610号为驰名商标。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宁顺东未经许可,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手机应用拼多多APP开设网店(店铺名称:品牌服饰1688),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案涉交易的收款方,应与被告宁顺东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宁顺东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1.我方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2.我方已经尽到事前资质审查、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3.我方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删除、屏蔽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查明认定事实如下:柒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服装,T恤衫,衬衫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

柒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12212099号“柒牌”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帽子;

皮带(服饰用)等,注册日期2014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柒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128361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

服装;

套服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3日。

柒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18053880号“柒牌”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货物展出;

广告宣传;

广告代理等,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0日。

柒牌公司的“柒牌”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其中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于2010年1月2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8月21日,柒牌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对其手机购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天,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志阳在该公证处使用品牌型号为荣耀畅玩4C(CHM-TL00),操作系统版本为EMUI系统3.0.1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在该平台上的“品牌服装1688”店中购买了“柒牌牛仔裤男装春夏季新品商务直筒水洗宽松中腰纯棉薄款长裤子”一件,并用微信支付方式完成付款,收货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街道中山路宏辉大厦。

2018年8月24日,陈志阳再次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2018年8月23日收到的一件“韵达快递”(单号3913505098550)进行查看,经查看上述邮包包装完好。

陈志阳对包裹进行拍照,拆封签收的包裹,确认收货,该公证处将包裹内商品重新密封、固定,对上述过程均进行了拍照。

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8)厦思证内字第8011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手机截图资料为陈志阳现场操作实时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产品名称为“柒牌牛仔裤男装春夏季新品商务直筒水洗宽松中腰纯棉薄款长裤子”,单独购买价格为88元/条,拼单的价格为78元/条,已拼1080件。

此次公证产生公证费1800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内有牛仔裤一条,牛仔裤腰部、前面裤袋、裤子吊牌上均印有“”标识,另一个吊牌上有文字“柒牌”,牛仔裤右后裤袋上缝制有红色“”标识。

另查,拼多多平台上的“品牌服装1688”店铺的经营者为宁顺东。

宁顺东向本院提交一份涉案店铺的后台销售数据证明其销售额为10万元左右。

柒牌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认为不能确认是全部销售记录,也不能确认为涉案店铺的销售记录。

本院认为,该销售记录虽然经寻梦公司确认,但不能完整反映其销售的全部记录,也不能与其网店中的销售记录对应,故对该销售记录不予采纳。

寻梦公司是拼多多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为证明其已尽到事前审核义务,提交如下证据:1.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显示有宁顺东的入驻基本信息,包括手机号、身份证号、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头部照片;

2.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第2条合作方式约定,商家在拼多多设立店铺,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寻梦公司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

3.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店铺“品牌服装1688”(店铺编号为2160605)分别于2018年3月4日、2018年9月10日、2018年12月26日签订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0》《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1》和《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

4.涉案订单信息及操作日志,寻梦公司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将被控侵权产品下架;

5.拼多多网站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在拼多多官网首页下方设置有“维权投诉指引”,包括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情形、通知程序、提交声明的程序、注意事项、知识产权处理流程、图片侵权处理、联系方式等项目。

本院认为,被告宁顺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现有证据材料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裁判。

柒牌公司系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柒牌”、第18053880号“柒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柒牌公司系第128361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其公证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时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柒牌公司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商品在吊牌、腰牌、裤袋上使用的“”“”“”“柒牌”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裤子与柒牌公司的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第128361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和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柒牌”、第1283610号“”注册商标相对比,视觉效果完全相同,构成商标相同。

在店铺中的产品名称中“柒牌”二字,作为商品的名称使用,具有广告宣传和货物展示等效果,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柒牌公司第18053880号的服务类别相同,构成商标相同。

柒牌公司表示该侵权产品与其同类型的正品价格相差较大,缝制的logo不清楚,存在很多线头,故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为假冒产品,宁顺东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开设的店铺“品牌服装1688”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据,故本院对柒牌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被诉侵权商品为假冒产品,“品牌服装1688”店铺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犯柒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店铺的经营者宁顺东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柒牌公司未提供相应依据证明宁顺东有许诺销售的行为,故对柒牌公司要求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因柒牌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宁顺东的侵权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宁顺东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宁顺东侵权的主观过错、涉案网店的经营销售情况,柒牌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宁顺东承担赔偿金额为70000元(含合理开支)。

柒牌公司请求赔偿数额超过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寻梦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寻梦公司通过对宁顺东的资质审查,并与其签订《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寻梦公司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并在拼多多网站首页设置维权投诉指引;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梦公司对拼多多平台上大量的商品信息和交易情况,已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寻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将涉案产品作下架处理,已采取了必要措施。

综上,本院对柒牌公司主张寻梦公司未尽到合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顺东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柒牌”、第1283610号“”、第18053880号“柒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宁顺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3元,由被告宁顺东负担1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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