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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刘俊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02民初57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刘俊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刘俊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1002民初57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俊发,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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