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金秋副食水果店,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永和家园门面10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NLR2M6C。
经营者:易欧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金秋副食水果店商标权纠纷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1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金秋副食水果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