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5号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醉食寨餐馆。
经营者:陈姬成。
原告王坚武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醉食寨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王坚武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李 程审判员 许素萍审判员 欧旭敏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