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心茹酒水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45-7号。
经营者:陈宁,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上诉人张店心茹酒水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店心茹酒水商行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店心茹酒水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店心茹酒水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店心茹酒水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