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初188号 原告:朱哲铭,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倩倩,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抒燕,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朱哲铭与被告吴抒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哲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哲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朱哲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