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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129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2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乐从大道东B270号星光广场负一层至地上三层部分。

负责人:翁泽辉,总经理。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雅,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系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珍,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系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玉川,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商业考虑为由,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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