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2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乐从大道东B270号星光广场负一层至地上三层部分。
负责人:翁泽辉,总经理。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雅,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系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珍,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系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玉川,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顺德乐从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商业考虑为由,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