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3592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南轩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XXX号XXX幢。
经营者:王培,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大源乡崇善村XXX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南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