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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青岛中良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719号
案件名称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青岛中良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青岛中良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曹小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中良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姜家许村。

法定代表人:王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良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立案。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5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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