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0执43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辰华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月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科普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辰华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科普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沪0110民初24697号文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就查明财产部分,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卢 文审判员 陈 健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