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74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代理人郑青舟,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怀国,未知,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怀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72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0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怀国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35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华怀国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7414.39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
被执行人华怀国名下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华怀国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华怀国名下有牌号为浙C×××××号的风神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止),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四、被执行人华怀国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6614.39元,执行到位诉讼费375元、执行费425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华怀国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怀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华怀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被执行人华怀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华怀国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华怀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74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华怀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