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02执3377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徐红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黄进,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申请执行人:唐娟,女,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上列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项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花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与被执行人山东项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102执337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